复议前置案件中行政不作为该如何处理?
我遇到了一个复议前置的案件,相关行政部门却一直不履行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复议前置的案件里,面对行政不作为该怎么办,是直接起诉还是有其他的流程,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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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必须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仍不服,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对于复议前置案件中的行政不作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等情况,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范畴,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在复议前置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出现不作为的情况,当事人应先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不作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对该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总之,在复议前置案件中遇到行政不作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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