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且复议不作为时应该告谁?
我遇到了一个事情,好像是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况。我去申请行政复议了,但是复议机关一直没给我回复,感觉就是不作为。现在我想走法律途径,可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去告谁,是告原行政机关,还是告复议机关,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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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复议前置且复议不作为时应该告谁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复议前置和复议不作为。复议前置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必须先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复议不作为,就是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出现复议前置且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情况时,告谁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当事人是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想要解决原行政行为产生的问题,那么就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是因为当事人核心诉求是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复议机关虽然未作出决定,但原行政行为才是矛盾的根源。 要是当事人是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觉得复议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就应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更关注的是复议机关是否依法处理了自己的复议申请,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举个例子,小A受到了某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小A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一直未作处理。如果小A认为处罚本身不合理,想解决处罚问题,就告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如果小A认为复议机关不处理他的申请是不对的,就告复议机关。这样区分有助于当事人准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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