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对真假离婚是怎么判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真假离婚的概念。所谓“假离婚”,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在法律层面上,只要夫妻双方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那么离婚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假”。也就是说,一旦完成法定离婚程序,婚姻关系就解除了。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就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而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合肥法院的实际审判中,对于离婚案件,会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对于所谓“假离婚”引发的纠纷,如果是因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争议,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处理。例如,若一方能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法院可能会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调整;若无法证明,则会维持原协议。 总之,合肥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无论是“真离婚”还是所谓的“假离婚”引发的纠纷,都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事实、证据来作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