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机关如何使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听说复议机关会用普通程序审理。我不太清楚这普通程序到底是怎样的,包括有哪些步骤、时间大概要多久、我在这个过程中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等,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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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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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使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是一个严谨且规范的过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个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首先是申请与受理阶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接着进入审理环节。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在这个过程中,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然后是决定阶段。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这些规定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总之,行政复议机关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是为了确保复议结果的公正、合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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