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改造房屋具体是怎么补偿的?


拆迁改造房屋的补偿涉及多个方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评估与测量**:由具备资深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综合房屋结构、折旧状况、地理位置、房屋面积等因素,专业评估待拆除房屋的市场价值。 **补偿方式**: - **货币补偿**:被拆迁户直接获得相应数额的现金补偿。 - **产权置换**:原房产被替换为政府提供的符合标准的安置房。 - **混合补偿**:部分补偿现金,部分以房屋进行补偿。被拆迁人有权自主选择补偿方式。法律依据为《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补偿形式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被拆除人有权选择补偿形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签订补偿协议**:评估完成后,拆迁单位与被拆迁户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位置、交房日期等关键细节协商一致后,签署正式的拆迁补偿协议。 **补偿费发放**:补偿费用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具体金额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且需在约定期限内全额支付给被拆迁户。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周转补偿**:若被拆迁户在等待安置房交付期间需要临时居住场所,政府有责任提供周转住房或支付相应的周转补偿费用,直至安置房正式交付使用。 **争议解决**:若双方在补偿标准、安置条件等方面存在分歧,可通过协商、调解、行政复议或法律诉讼等途径解决。例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与监督**:当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将全程监督拆迁过程,确保补偿措施公正合理,被拆迁户也有权监督拆迁单位对补偿措施的执行情况。 **法律咨询与援助**:被拆迁户享有获取法律咨询的权利,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援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