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是如何规定权利义务对等的?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感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好像不太平衡。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对于权利义务对等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在实际生活中,这种规定又是如何体现和应用的呢?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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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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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指的是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具有一致性。也就是说,一个人在享受某种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反之,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以条文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对等”这几个字,但在很多具体规定中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例如在合同编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合同关系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就有权利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而另一方支付价款后,就有权利要求对方按时、按质、按量交付货物。 在侵权责任编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表明,每个人都有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如果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被侵权人则享有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婚姻家庭编中,夫妻之间也存在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体现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既享有被扶养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扶养对方的义务。 总之,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贯穿于民法典的各个方面,它保障了民事活动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让民事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不忘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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