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情势变更条款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签订合同后,发现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我明显不公平。我听说民法典有情势变更条款,想了解下这个条款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什么情况下适用,适用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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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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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指的是合同成立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情势的变更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存在相关情况,那一般就不能适用。其次,这种变更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而且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比如说市场价格的正常波动属于商业风险,而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导致合同履行基础改变就可能构成情势变更。最后,继续履行合同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后,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先和对方重新协商。这是给予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问题的机会,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来调整合同内容,使合同继续履行下去。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处理。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变更合同内容,比如调整价格、履行方式等,还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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