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国家是如何征收土地的?


一般来说,国家征收土地有着严格且明确的流程和规定。 首先是征地告知环节。在征地文件还没报批前,会提前预告,告知征地范围、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在这之后,如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通常难以获得补偿,也就是常说的“防三抢”。 接着是征询意见,也就是组织征地听证。因为征地预告里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与被征收人利益密切相关,如果被征收人对这些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听证,只要有老百姓提出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就必须组织。 然后是征地材料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市县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再就是审核和报批阶段。市县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预审。如果征地材料齐全、程序合法、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且市县政府出具了说明材料,就报请省级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之后是发布征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政府要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 最后是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机关是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登记申请人是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带着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去登记。不办理登记一般也会被列入补偿范围。 关于补偿方面,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相关概念: 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为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障土地征收工作合法、有序进行而编制的一系列方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