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没自己名字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房产登记上没有自己的名字,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房产的归属和分割。 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同情况下的判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这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通常无法主张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例如,男方在结婚前就用自己的积蓄买了一套房子,并且房产证上只有他自己的名字,那么离婚时这套房子就归男方所有。 如果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女方婚前付了首付买了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一起还房贷,离婚时房子可能归女方,但女方需要对男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给予补偿。 要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婚后夫妻二人一起攒钱买了套房子,只写了男方名字,离婚时这套房子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外,如果存在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也有不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