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该如何处理?


在夫妻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房屋的归属和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如果该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即使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例如,夫妻婚后用共同的积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丈夫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房子归一方所有,得到房子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然而,如果该房屋是一方在婚前购买,并且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了全部房款,同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屋通常会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比如,男方在婚前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有他的名字,那么离婚时这套房子就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不能主张分割。 另外,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