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拆迁办一般会跟被拆迁方谈几次?

我家这边要拆迁了,最近拆迁办的人开始找我们谈相关事宜。我心里挺没底的,也不知道他们通常会找我们谈多少次。想了解一下这个次数有没有个准数,是有规定的,还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呢?主要就是想知道这个次数大概范围,好提前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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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规定拆迁办与被拆迁方具体的谈判次数。拆迁谈判次数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从法律角度来看,只要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决定和拆迁补偿政策没有异议,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拆迁补偿金,就应当配合拆迁办尽快履行搬迁义务。比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拆迁工作最终是要推进的,如果被拆迁方无正当理由一直不配合,政府是可以采取措施的。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被拆迁方对补偿等事项比较容易达成共识,可能谈判次数就少,也许一两次就顺利签订协议;但要是被拆迁方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有诸多疑问和诉求,双方就需要多次沟通协商来解决问题,可能会有三五次甚至更多次的谈判。比如有的被拆迁户对房屋评估价值不认可,希望提高补偿金额,就需要和拆迁办不断沟通,提供相关证据来争取合理补偿,这种情况下谈判次数自然就多。 总之,拆迁谈判次数没有固定标准,会根据具体拆迁项目情况、被拆迁方态度和诉求等多方面因素而变化。 相关概念: 行政复议: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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