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标准的多少?
我和别人签了份合同,里面涉及定金条款。我不太清楚定金在法律上有没有上限规定,到底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标准的多少呢?我担心如果定金约定太高,会不会不受法律保护,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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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它起到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作用,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就要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您签订的合同总价是100万元,那么定金最多只能约定20万元。要是约定了30万元定金,超出的10万元就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和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支付定金方违约,收受方不能就超出20万元的部分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如果收受定金方违约,也不需要对超出部分双倍返还。所以,在签订合同约定定金时,一定要注意定金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不然超出部分无法得到法律关于定金规则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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