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中排污方如何证明因果关系?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证明因果关系是一个关键问题,对于排污方而言,了解如何证明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我们要明白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就是指排污行为和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比如,工厂排放的废水导致附近河流的水质恶化,那么排放废水这个行为和水质恶化这个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虽然现在《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编替代了它,但原理一致)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排污方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排污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一是时间顺序方面。如果能够证明在损害结果发生时,自己并没有进行排污行为,或者排污行为发生在损害结果之后,那就说明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河流出现死鱼现象是在工厂开始生产排污之前,那工厂的排污行为就不太可能是导致死鱼的原因。 二是从污染物的性质和迁移转化规律来证明。不同的污染物在环境中有其特定的扩散和变化方式。排污方可以通过专业的检测和分析,证明自己排放的污染物不可能到达损害发生的区域,或者即使到达也不会造成所出现的损害结果。比如,排放的是一种易挥发且在大气中很快分解的污染物,而损害是土壤中的重金属超标,那就可以说明两者没有因果关系。 三是通过对比分析。排污方可以收集周边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因素,证明其他污染源才是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比如,附近还有其他工厂也在排放类似污染物,而且排放量更大、距离损害区域更近,那就有可能说明自己不是主要的污染来源。 此外,排污方还可以利用专业的环境监测数据、专家鉴定意见等作为证据。环境监测数据可以准确反映排污的情况和环境质量的变化,专家鉴定意见则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对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和判断。总之,排污方要综合运用各种证据和方法,来证明自己的行为与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