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法对物业费的节余是怎么规定的?
我住在一个小区,小区物业费每年收一次。最近听说我们小区的物业费有节余,但不清楚这部分钱该怎么处理。我想知道物管法对于物业费节余这一块是怎么规定的,这节余的钱是归谁所有,又该如何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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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并没有一部单独被称为“物管法”的法律,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等。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物业费是业主为了享受物业服务而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费用。当物业费出现节余,也就是实际收取的物业费比用于小区服务实际支出的费用要多的时候,就产生了物业费节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这意味着,关于物业费节余的处理,首先应该看物业服务合同里是否有相关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说明节余部分如何处理,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对物业费节余作出约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物业费节余本质上属于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这部分节余资金的用途,比如可以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将物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包括节余的金额和使用情况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如果对物业费节余的处理有疑问或者不满意,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召开业主大会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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