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九级单位该如何赔偿?


如果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九级,单位的赔偿情况如下: 首先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九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指的是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要是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当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如在浙江省,九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各计算4个月。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 除了上述两方面,在职工治疗工伤期间,单位还可能涉及一些其他赔偿。比如停工留薪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还有,如果需要护理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另外,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 。 总之,单位赔偿涉及多个项目和不同的计算标准,要结合具体所在地区以及实际情况等来确定最终赔偿金额。 相关概念: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用于工伤职工治疗的费用。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用于保障工伤职工重新就业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