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于两家单位,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


当一个人受雇于两家单位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需要按照一定规则来进行。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基本概念。应纳税所得额,简单来说,就是你需要交税的那部分收入。它是用你的综合所得收入减去6万元,再减去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里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工资、薪金所得。 对于受雇于两家单位的情况,每家单位在支付工资时,都会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到了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年度汇算时,将两家单位的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的税额,多退少补。例如,小张在A单位每月工资8000元,在B单位每月工资6000元,两家单位分别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小张需要将这一年从两家单位取得的所有工资收入合并,按照上述计算方法算出全年应纳税额,再与两家单位已预扣预缴的税额对比,若已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税务机关会退税给小张;若已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小张则需要补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