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罪漏罪数罪并罚如何计算,能举个例子吗?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其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对于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例如,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服刑3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盗窃罪,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时,先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的刑罚(8年和5年)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来决定,假如决定执行10年,那么已经执行的3年刑期应计算在这10年之内,甲还需服刑7年。 对于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比如,乙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服刑4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先计算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为6年,然后将这6年和新罪的6年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假如决定执行11年,那么乙总共还需服刑11年。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