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缴县工会经费的应纳税所得额怎么计算?
我公司要上缴县工会经费,但是不太清楚这部分经费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该怎么算。我想了解计算的方法和步骤,以及有没有相关的扣除标准和特殊规定,希望懂的朋友能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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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应纳税所得额这个概念。应纳税所得额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按照税法规定,经过一系列调整后,用于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那部分所得。简单来说,就是在计算要交多少税的时候,以这个金额为基础。 对于上缴县工会经费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工会经费有一个扣除标准。 计算步骤如下:第一步,确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这个总额就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员工的所有工资、奖金、津贴等的总和。第二步,计算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用工资、薪金总额乘以2%,得出的结果就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工会经费上限。第三步,对比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和允许扣除的限额。如果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小于或等于限额,那么这部分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全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超过了限额,那么只能按照限额扣除,超出部分不能在当期扣除。 例如,某企业全年工资、薪金总额为100万元,那么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就是100×2% = 2万元。如果该企业实际拨缴工会经费1.5万元,1.5万元小于2万元,这1.5万元就可以全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实际拨缴工会经费2.5万元,超过了2万元的限额,那么只能扣除2万元,超出的0.5万元不能在当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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