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后工伤赔偿该如何计算?


在交通事故赔偿后计算工伤赔偿,需要先了解一些基本规则。 首先,有些费用在交通事故赔偿后,工伤保险可能不再重复支付。比如,如果交通事故赔偿已包含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常就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这里要注意,如果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过有关费用,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其次,关于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要是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这部分费用,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般不再发给。不过,如果交通事故赔偿的这部分费用低于工伤保险的标准,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补足差额部分。 然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除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能按规定享受。例如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等,只要符合条件,依然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另外,如果因为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下面说说具体的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依据: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同样是上述条例规定,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相关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相关概念: 工伤: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统筹地区:是指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和核算区域,在计算工伤赔偿的一些项目时,会以统筹地区的相关数据作为标准。 伤残津贴:是对因工伤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给予的一种长期性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