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国有土地时房屋拆迁该如何维权?


在征收国有土地时遇到房屋拆迁,如果想维权,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房屋拆迁纠纷还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因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他们有责任保障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第七条)。 另外,在拆迁过程中要注意一些关键节点和行为。比如了解征地拆迁领域基本法律法规,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是维权的有力武器。要确保房屋“合法化”,拆迁来临前做到证照齐全、证据固定。如果遭遇强拆,要明确目前只有司法强拆才是合法强拆,补偿决定没出来就强拆一般是违法的。 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之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通俗讲就是“民告官”。 司法强拆: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