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发货该如何赔偿?


虚假发货指商家在没有真实发货的情况下,却在系统上操作发货。在商业交易尤其是网络购物场景中,这是一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虚假发货,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已支付的货款。这是因为交易并未按照约定真实履行,商家没有交付商品,消费者支付货款的目的未能达成,所以退还货款是基本的赔偿方式。 此外,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虚假发货如果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就可以要求商家进行三倍赔偿。例如,购买商品花费200元,按照三倍赔偿应是600元;若花费100元,三倍赔偿为300元,但不足500元,此时商家应赔偿500元。 同时,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使商家虚假发货没有构成欺诈,消费者也可依据此条规定要求退货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