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历史违法用地该如何处理?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土地相关事务时,遇到了历史违法用地的情况。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具体该怎么处理,想了解针对历史违法用地,相关部门会采取哪些措施,在处理过程中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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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历史违法用地指的是自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颁布施行以来,发生的违法占地但没有依法处置的问题。 对于历史违法用地的处理,首先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查处的权力。在必要时,上级部门可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能把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部门查处。而下级部门如果觉得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上级处理,也可以报请上级决定。比如,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能查处县级部门管辖的案件,也能把自己的案件交给县级部门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要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把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要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要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还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同时,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如果承办人、主管领导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应当回避。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案件处理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或者报上一级机关决定。 此外,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举报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受理口头举报必须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举报人举报尽量用真实姓名,若不愿意并要求保密,土地管理部门应尊重其意愿。而且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期间,土地管理部门会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相关概念: 历史违法用地:自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颁布施行以来所发生违法占地未依法处置的问题。 回避: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存在特定情形,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时,退出案件处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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