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若不属于安置人口该如何处理?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被认定不属于安置人口,处理方式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拆迁安置通常是依据拆迁管理部门制定的政策来确定安置对象和补偿标准。一般来说,不同地区对于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有所差异。例如,有些地方规定,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拥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满一年时间,同时在本市并无其他住宅房产或即便具备房产,但居住条件较为困难的人士,可被认定为应安置人口;还有些情况,如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返回本市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人员等,也可认定为安置人口。 如果您不属于安置人口,从补偿方面来看,您可能无法获得与安置人口同等的拆迁安置补偿。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您完全没有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如果您对拆迁补偿存在异议,认为不合理,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比如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方面,当您认为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您合法权益时,就可以申请。例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补偿决定不服等情况。像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相关证书,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等多种情形下都能申请。 行政诉讼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一审流程为:首先原告起诉,法院立案;接着进入审理前准备阶段,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向原告送达收到的答辩状副本,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地点;然后进行开庭审理,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以及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最后当庭判决或择日宣判,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文书。 相关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