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履行地该如何确定?
我之前跟别人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当时没太在意履行地的问题,现在因为一些事情可能要打官司了,就想知道这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到底怎么确定呀?是看我们当时约定的,还是有别的规定呢?我想了解下具体的确定方法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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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那么就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这很好理解,就是双方事先商量好在哪里履行合同相关义务,那就按这个来。比如合同里写明在某个城市的具体地址履行,那这个地址所在的地方就是履行地。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要是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呢,这时候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这里要解释下“接收货币一方”,比如在借款合同里,当借款人到期没还钱,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此时出借人就是接收货币一方;要是签订合同后,出借人没实际出借款项,借款人起诉要求出借人履行合同出借款项,那借款人就是接收货币一方。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有不同规定。例如,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在合同未实际履行且住所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时,明确管辖问题。 相关概念: 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 。 接收货币一方:在借款合同纠纷里,起诉要求对方向自己给付货币的一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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