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专利侵权怎么判定?


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和方法。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新型专利。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判定新型专利侵权,通常采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这一原则的意思是,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具备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那么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例如,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了某产品有A、B、C三个技术特征,而被控侵权产品也具备A、B、C这三个技术特征,那么就很可能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是判定专利侵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除了全面覆盖原则,还有等同原则。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虽然从字面上看有所不同,但二者在手段、功能和效果上基本相同,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那么也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另外,在判定侵权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法定的不视为侵权的情形。比如,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