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内部道路事故如何定责?


在了解学校内部道路事故如何定责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相关的概念。学校内部道路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定义的“道路”范畴,该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学校内部道路通常主要供学校师生及内部车辆通行,不具有公共通行的属性。 当学校内部道路发生事故时,一般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进行责任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如果是不满八周岁的孩子在学校内部道路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学校原则上要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和管理义务,比如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排了足够的人员进行安全疏导等。 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在学校内部道路出事故,需要受伤方来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学校才会承担责任。 如果事故是由于第三方侵权导致的,比如是某个同学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受伤,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主要由侵权的同学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