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工伤法人需承担多少责任?


在学校教师发生工伤的情况下,我们先来明确几个法律概念。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对于学校教师工伤,法人(这里一般指学校作为法人主体)承担责任的情况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学校应该为教师缴纳工伤保险。 如果学校已经按照规定为教师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大部分的工伤赔偿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等。但是,学校(法人)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例如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一般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工伤职工需要护理,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学校没有为教师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法人)要承担教师工伤的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费用。 此外,学校法人在教师工伤事件中,还需要承担一些程序性的责任。比如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