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共同债务的清偿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最近打算离婚,和对方在共同债务清偿上有分歧。想知道法律对于离婚后共同债务的清偿比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是会平均分配吗?还是有其他划分方式,想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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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共同债务清偿比例的规定如下: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明确,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当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清偿比例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比如夫妻双方经过商量,觉得一方承担70%,另一方承担30%,只要双方自愿且达成书面协议等,那就是有效的。 要是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诉至法院的话,法院一般会判决一人一半。不过这只是通常情况,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形,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的产生原因等因素综合考量。例如,如果债务是因为一方经营生意产生,而另一方对生意没有参与且从中未获利益,法院可能在判决时有所倾斜。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关于共同债务清偿比例的协商和法院的判决都是对内的。对于善意债权人来说,其可以向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主张共同债务的债权。举例,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夫妻间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其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而承担了全部债务的一方,可以按照之前的约定或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连带偿还责任:即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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