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宅基地房屋该如何进行分割?


在探讨离婚时宅基地房屋的分割问题时,需要明确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和原则。 首先,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仅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是基于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基本制度,宅基地作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权性质是不可改变的。例如,某村的宅基地,是由村集体统一管理和分配的,村民不能宣称对宅基地拥有所有权。 其次,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房屋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建造的。如果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出力建造的房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且没有特殊约定,通常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夫妻婚后共同攒钱建造的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方在婚前自己建造的房屋,就是其个人财产。 关于分割原则: - 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比如在分割房屋时,双方都有平等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对子女的抚养、老人的照料等方面付出较多,或者一方在婚姻中没有过错,在分割财产时会适当予以照顾。例如,女方在婚姻中一直照顾家庭和子女,没有外出工作,在分割房屋时可能会适当多分一些份额。 分割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 竞价取得。夫妻双方通过竞价的方式,出价高的一方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按照竞价价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比如,双方对房屋进行评估后,各自出价,出价高的一方得到房屋,并支付给另一方差价。 - 作价补偿。由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进行评估作价后,取得房屋的一方按照评估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例如,房屋评估价值为50万元,一方取得房屋后,支付给另一方25万元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另外,离婚后无宅基地的一方,在房产证及土地证均转移给另一方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分户,得到独立的户口本后再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因为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一户”才有权利拥有宅基地,在未分户前,双方仍在一个户头之下,在该户已经拥有宅基地的情况下,离婚出户的一方是不能再申请宅基地的,只有分户形成单独的一户后,才有权利再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