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当夫妻感情不和决定离婚时,财产分割是重要问题。首先要明确财产性质,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简单说就是属于一方自己的财产,比如一方在结婚前就有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给一方的财产等,离婚时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不予分割 。 而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得到的财产,像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等。 对于财产分割方式,有约定按约定。要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分配有书面约定,例如婚前协议或者婚内财产协议等,那么按照协议内容分割财产。 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分割遵循一些原则。一是均等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像双方的存款等在价值上大致平分。二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在财产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对有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三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考虑到女方在婚姻关系中可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以及子女的抚养等问题,在分割财产时会适当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包括工资、奖金等多种形式,在离婚分割时按法律规定处理。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当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重婚等,分割财产时对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照顾,让其多得财产。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基于女方可能的弱势地位和子女抚养考虑,在财产分割时给予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