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共同债务该如何执行?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涉及到一些共同债务。不太清楚这些债务具体要怎么执行,是直接用共同财产还,还是有其他规定?想详细了解一下离婚共同债务执行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
展开


离婚共同债务的执行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要明白,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就是说,原则上要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 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的财产在离婚时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了,这种情况下就由双方协商如何清偿债务。比如,双方可以商量一方承担多少,另一方承担多少。 但如果双方无法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那就只能交给人民法院来判决了。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的产生原因等,做出合理的裁决。 另外,即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即使夫妻在离婚时对债务有了约定,债权人依然可以向任何一方追讨债务。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相关概念: 连带清偿责任: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全部偿还债务,承担责任的一方在偿还后可以向另一方追讨自己多承担的部分。 追偿:就是承担了债务的一方,向另一方要求支付其应该承担的那部分债务 。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