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做到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证明标准,它通常用于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定罪的证明要求。简单来说,就是当法官、陪审团在认定被告人有罪时,所依据的证据必须达到让他们内心确信,不存在合乎常理的怀疑的程度。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表明“排除合理怀疑”是衡量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重要标准之一。 要做到排除合理怀疑,首先要收集全面且充分的证据。这意味着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要尽可能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这些证据要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例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不仅要有被盗物品的物证、现场的勘验笔录,还需要有证人看到嫌疑人在案发时间出现在现场的证言,以及嫌疑人的作案工具等证据。 其次,要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这包括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方式要符合法律规定,非法收集的证据可能会被排除。真实性是指证据要客观真实,不能是伪造或虚假的。关联性是指证据要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某个事实或情节。只有经过严格审查判断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再者,要进行合理的推理和逻辑分析。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对于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和疑点,要进行合理的解释和排除。如果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和疑点,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例如,在一个故意杀人案件中,证人的证言与现场的物证存在矛盾,就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找出矛盾的原因并合理排除。 最后,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判断。法官、陪审团等裁判者要摒弃主观偏见和先入为主的观念,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公正的裁决。不能因为个人情感、社会舆论等因素影响对案件的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