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付医疗事故责任担当?


当面临医疗事故责任担当问题时,我们可以分步骤来应对。首先,要明确医疗事故的定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意味着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满足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有过失以及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条件。 一旦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情况,患者及其家属要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这包括病历资料、诊断证明、检查报告、药品清单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及时收集这些证据有助于后续确定责任。 接下来是医疗事故的鉴定环节。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结果对于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 如果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那么责任的承担就有了依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赔偿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对赔偿项目和标准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 总之,在应对医疗事故责任担当问题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证据、进行鉴定,最终确定责任和解决赔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