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即征即退人数如何认定?
我经营着一家企业,想申请残疾人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但不清楚在这个政策里残疾人人数是怎么认定的。是按实际在职的算,还是有其他特殊的计算方法呢?很怕因为人数认定不准确而影响政策申请,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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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即征即退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它允许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一定比例退还增值税。对于这个政策中残疾人人数的认定,是一个严谨且有明确规定的过程。 首先,“残疾人”有着明确的定义。根据相关规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员,才能被纳入即征即退政策的残疾人统计范围。 其次,关于人数的统计标准。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必须是与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实际在岗工作的残疾人。也就是说,仅仅签订合同但未实际工作,或者工作时间不符合要求的残疾人,不能计入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人数。这一点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 再者,企业需要为这些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那么这些残疾人也不能被认定为符合即征即退政策的人员。这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 最后,企业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也是认定残疾人人数的重要条件之一,它保证了残疾人能够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总之,残疾人即征即退人数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残疾人的身份、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和工资支付等多个方面。企业在申请该政策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准确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人数,从而顺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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