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认定?


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损失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这是认定损失的前提,一般按照以下规则判断: - 若出卖人已经与后买受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房屋所有权归后买受人所有。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若出卖人已经与前买受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又与其他人签订购房合同的,房子所有权归前买受人所有,出卖人无权再次将房产出卖。 - 若出卖人与两个买受人都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则需根据购房款支付情况判断,已全额或大部分支付购房款之人可认定为新房主;若支付情况也相同,则比较签订合同的时间顺序来判定。 其次,明确损失的计算范围。对于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来说,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 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 房屋差价损失:即因一房二卖导致买受人无法获得房屋,而在当前市场情况下重新购买类似房屋所需多支付的费用。例如,原先购房价格为50万,现在购买同地段类似房屋需要100万,那么差价50万就是这部分损失。 - 信赖利益损失:包括为购买该房屋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中介费、评估费、律师费等,以及因信赖合同能够履行而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 最后,关于赔偿责任的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除了可以请求上述损失赔偿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例如,买受人已付购房款30万,那么出卖人可能需要承担不超过30万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总之,一房二卖造成的损失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以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