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如何开票,能代入数字解释吗?
我买了一张预付卡,不太清楚它开票的规则。比如我花了 5000 元买卡,之后消费了 3000 元,这期间要怎么开票呢?是买卡时全额开,还是消费后按消费金额开?想弄明白这个开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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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开票问题需要区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支付机构预付卡,下面结合数字为你详细解释。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规定,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小张花 5000 元购买了一张商场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场在收到这 5000 元时,应给小张开具一张价税合计 5000 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当小张持预付卡消费 3000 元时,由于购买预付卡时已取得发票,销售方不再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 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方面,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小李花 2000 元购买了一张多用途预付卡,支付机构在收到 2000 元时,为小李开具价税合计 2000 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同样填写“不征税”。当小李使用该多用途预付卡在合作商户消费 1500 元时,合作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向小李开具增值税发票。 总之,预付卡开票遵循购买时由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续消费时不再重复开具发票的原则,以避免重复征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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