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保证判决该如何表述?

我涉及一个不真正连带保证的案子,现在很担心判决结果。我不太清楚在判决书里,不真正连带保证的相关内容是怎么表述的,想知道具体的表述方式和规范,好让自己心里有个底,也能明白判决到底怎么认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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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保证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保证责任形式。它和真正的连带保证不同,真正连带保证中各债务人之间通常具有共同的目的或者约定,而不真正连带保证的债务人之间并没有这种关联,只是因为不同的法律事实偶然地对同一债权人负有相同内容的债务。


在不真正连带保证的判决表述中,首先会明确各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内容。一般来说,判决会先陈述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债务的具体法律关系和原因。比如,可能是一个侵权行为和一个合同违约行为同时导致债权人受到了损失,而不同的债务人分别基于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对债权人负有债务。


然后,判决会确定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通常表述为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某项具体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这里强调“全部清偿责任”,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的债权。例如,如果债权人的损失是10万元,那么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支付这10万元。


同时,判决会体现不真正连带保证的核心特征,即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消灭。表述可能类似“若其中一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则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该债务相应消灭”。这样的表述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可以选择最方便、最有能力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来主张权利,同时也避免了债权人获得双重赔偿。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的履行和清偿的相关规定,以及担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不真正连带保证判决需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衡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判决表述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进行准确、清晰的阐述,以保障判决的可执行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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