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一般保证人该如何承担责任?
我给别人做了一般保证人,后来发现还有其他一般保证人。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多个一般保证人的情况下,我们要怎么承担责任,是平均分担,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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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当存在多个一般保证人时,他们承担责任的方式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多个一般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自的保证份额,那么每个保证人就按照约定的份额来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作为一般保证人,为丁的债务提供担保,他们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甲承担30%,乙承担30%,丙承担40%的保证责任,那么当丁不能履行债务时,甲、乙、丙就分别按照这个比例承担责任。 要是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就有权选择让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比如还是甲、乙、丙三人作为一般保证人,但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甲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乙或者丙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被要求承担责任的保证人不能以还有其他保证人为由拒绝。 此外,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比如甲被债权人要求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甲可以向债务人丁追偿他所承担的这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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