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予立案后有了新证据该如何重新立案?

之前我去报案,警方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现在我找到了新的证据,想重新立案,但是不知道具体该走什么流程,是直接再去报案,还是要提交什么材料?新证据要达到什么标准才能重新立案呢?
展开 view-more
  • #重新立案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遇到不予立案后有新证据想重新立案的情况,我们需要了解具体的操作方式和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予立案的含义。不予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不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在有了新证据后重新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当有了新证据时,通常可以再次向原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交新证据并申请重新立案。提交时,要清晰地说明新证据是什么,以及这些新证据与案件的关联和能够证明的事实。一般来说,新证据需要能够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如果之前是因为缺乏嫌疑人身份信息不予立案,新证据能明确嫌疑人身份,就有可能满足重新立案条件。同时,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