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伤该如何申报?


申报交通事故工伤,是劳动者在遭遇交通事故且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申报流程和所需材料。 首先,要确定是否符合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条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必须是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上,且本人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 接着是申报的时间要求。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然后是申报所需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此外,对于交通事故工伤,还需要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确定事故责任划分。 最后是申报的具体流程。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等申请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在1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