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房产在离婚时怎么判?
我和配偶有一套做了公证的房产,现在打算离婚,不知道这套经过公证的房产在法律上会怎么判,是按照公证内容全部分给一方,还是有其他的判定方式,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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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证的房产判决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公证的意义。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房产方面,公证的内容可能多种多样,比如公证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或者公证双方对房产的份额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果房产公证为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在离婚时,该房产通常会被判给公证所确定的一方,因为它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若公证内容是关于夫妻双方对房产的份额,比如公证写明夫妻双方各占房产的50%份额,那么在离婚分割房产时,一般会按照这个公证的份额来处理。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为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但是,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方在婚姻中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即便房产有公证,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房产的分割进行调整。 此外,如果公证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该公证。一旦公证被撤销,房产的分割就会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总之,公证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判决,主要依据公证的内容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形,同时要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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