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应如何清偿,清偿顺序很重要吗?
最近遇到债务方面的困扰,自己有一些个人债务,却不太清楚该按照怎样的顺序去偿还。担心顺序不对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想了解在法律层面上,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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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确实非常重要。首先是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不过,要是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其次是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也就是没有抵押、担保等情形的债权。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才会再清偿普通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这进一步说明了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债权在清偿时的规则。 比如,甲以自己的房产抵押向乙借款,同时又向丙借了一笔无担保的款项。在甲无法偿还所有债务时,乙基于房产抵押权的优先债权,会先于丙的普通债权得到清偿。要是房产拍卖后所得款项不足以还清乙的债务,剩下的部分就和丙的普通债权一起,按规定的顺序或者比例来清偿。 相关概念: 优先债权: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 普通债权: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没有抵押、担保等情形的债权。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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