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简单来说,就是本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因为一些情况不能再抵扣了,要把这部分税额转出来。 对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就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另一种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当发生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时,计算方法如下:如果是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的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1 - 扣除率)×扣除率;如果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税率。例如,某企业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后来部分农产品用于集体福利,这部分农产品的账面成本是10000元,那么进项税额转出=10000×9% = 900元。转出时,会计分录一般为:借:应付职工薪酬等(根据用途确定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就完成了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转出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