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该怎么写?


在离婚协议中书写探视权条款,需要明确、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以保障双方和孩子的合法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书写探视权条款的要点和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要明确探视权的主体。探视权主体通常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所以在协议中要清楚写明享有探视权的一方是谁。 其次,确定探视的时间。时间安排需充分考虑孩子的生活、学习规律,以及双方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可以具体到每周、每月或者每季度的探视次数和日期。例如,规定每周探视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六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或者每月探视两次,分别为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日。这样明确的时间安排有助于避免双方因探视时间产生争议。 再者,明确探视的地点。探视地点可以选择直接抚养方的住所、孩子的学校或者其他双方认可的公共场所。比如,若选择在直接抚养方住所探视,应注明具体地址;若在公共场所,要明确场所名称,如某公园、某商场等。确定探视地点能让双方清楚探视的具体位置,保障探视的顺利进行。 另外,规定探视的方式也很重要。探视方式包括看望、短期生活相处等。看望可以是面对面的交流、陪伴孩子玩耍等;短期生活相处则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孩子与探视方共同生活,如周末或节假日接到探视方家中居住。在协议中要详细说明采用哪种或哪几种探视方式。 最后,还需考虑特殊情况的处理。比如遇到法定节假日、孩子生病或者其他突发情况时,探视权如何调整。可以约定在法定节假日,双方可以协商调整探视时间;若孩子生病,应以照顾孩子健康为主,探视权可以适当顺延或取消,但探视方有权知晓孩子的病情。同时,要约定好一方不履行协助探视义务或者探视方滥用探视权的违约责任,以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