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在课堂之外还有哪些需要延伸了解的内容?


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是婚姻法中两个重要且不同的概念,在实际生活中有着重要意义。下面我们来详细延伸了解一下。 首先说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指的是这种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就好像它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三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重婚是指一个人在已经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和别人结婚。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般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这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考虑,因为近亲结婚可能会增加后代患遗传性疾病的风险。未到法定婚龄,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如果未达到这个年龄结婚,婚姻就是无效的。 接着看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并不是一开始就无效,而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受胁迫或者受隐瞒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而且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实际生活中,涉及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案例有很多。比如,有些人为了获取某些利益而进行重婚,这种婚姻就是无效的。再比如,一方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婚后另一方发现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当遇到这些情况时,当事人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婚姻符合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