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卖给废品收购站是否需要进行进项转出?
我有一批存货,打算卖给废品收购站。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需不需要做进项转出。我之前没遇到过这种事,也不太懂相关的税务规定,所以想问问这种情况到底需不需要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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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进项转出”这个概念。进项转出,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已经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但由于后续这些购进的东西用途发生了改变,或者出现了一些不符合抵扣规定的情况,就需要把之前抵扣的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来,不能再抵扣了。 对于存货卖给废品收购站是否要进项转出,要分情况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如果存货卖给废品收购站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比如存货是正常的销售给废品收购站,没有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情况,那么通常是不需要进行进项转出的。正常的销售行为中,企业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而之前购进存货时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正常抵扣的。 但要是存货卖给废品收购站是因为发生了非正常损失,例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情况,之后再将其当作废品处理卖给收购站,那么就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进项转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存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再用于抵扣企业的销项税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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