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盘亏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我公司最近在盘点原材料时发现有盘亏情况,之前采购原材料时是有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现在就很疑惑,这种盘亏的原材料在税务处理上,需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呢?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怕处理不当带来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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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原材料盘亏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这个问题时,我们要先理解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简单来说,进项税额转出就是企业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这里的“非正常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原材料盘亏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这些非正常损失情况,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做转出处理。比如,公司仓库管理不善导致原材料被盗,这种情况下被盗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再用来抵扣销项税额,要进行转出。 但是,如果原材料盘亏不属于上述“非正常损失”的范畴,比如是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盘亏,那么按照规定,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例如,企业遭遇洪水,部分原材料被冲走导致盘亏,这种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所以,原材料盘亏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关键在于判断盘亏的原因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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