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遇到了一些涉及进项税额的问题。有一批货物的情况不属于视同销售,现在不太清楚对于这部分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在税务处理上需不需要做进项转出,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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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额转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税法中,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而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不视同销售的情况有很多种,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如果不视同销售的业务,同时也不存在将购进货物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那么其进项税额就不需要做转出处理。例如,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将购进的原材料用于生产产品,这既不属于视同销售,也不存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进项税额就无需转出。但如果购进的货物原本用于生产经营,后来被用于集体福利,虽然不属于视同销售,但按照规定,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做转出处理。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不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就需要或不需要转出,要结合具体业务和税法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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