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追诉期还需要调查吗?
我遇到个事儿,之前发生了一起纠纷,当时没处理,现在感觉好像已经过了追诉期。但最近相关部门又说要调查,我不太明白,都过了追诉期了还需要调查吗?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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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追诉期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简单来说,如果犯罪行为过了这个期限,一般就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所以,一般情况下,已过追诉期通常是不需要调查了。但要是存在上述特殊情况,即便过了追诉期,相关部门仍然可能进行调查。如果不属于特殊情况,而相关部门仍启动调查程序,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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