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是否属于履行不能的情形?
我在做生意签合同后,遇到了一些预料之外的情况,导致合同履行起来很困难。我听说有情势变更和履行不能这两个说法,不太清楚情势变更是不是就属于履行不能的情形,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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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并不完全等同于履行不能,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情势变更指的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简单来说,就是签合同之后出现了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按原合同执行会对一方特别不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比如特定的标的物已经灭失,导致无法交付。履行不能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自始不能是合同成立时就不能履行,嗣后不能是合同成立后才出现的履行不能情况。 从二者的区别来看,情势变更下合同并非完全不能履行,只是继续履行会导致利益严重失衡;而履行不能是客观上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情势变更不属于履行不能的情形。当遇到情势变更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请求法院、仲裁机构来调整合同;而履行不能可能会导致合同的解除等不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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